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绝对赞成,买者卖者就应该严励制裁,法不留情,重重打击!买卖病死猪本身祸害严重,为什么现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那么多,就是这些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,不顾法律法规,铤而走险,知法犯法,把病死猪摆上餐桌,祸害大众身体健康。
谢邀,之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。
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国民健康来说一直是重中之重,国家对此也是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。收购死猪又转手就涉及到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那么法律对该罪是怎么规定的?
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从该法来看,对于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在量刑时是非常重的,可依然不断有人铤而走险,源头问题究竟出在哪?是我们法治宣传不到位,不能对人形成威慑力?还是人性的谋求利益的欲望使然?
只有通过了解这些,我们才能真正解决问题。而要想知道这些,就必须得去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情节了。
博白县买卖病死猪属于正常现象。不是谁博白没非洲猪瘟吗?同志,请到龙潭,大坝,沙陂公路两边看看,满地死猪,有关部门叫挖掘机挖一点土就埋在道路边的排水沟里,有大部分露在外面,臭气熏天,路人捂鼻而过,卖病死猪者缺德,有责任,有报酬处理病死猪而草草处理的人又怎么论处呢?政府,防疫机构真的只报喜不投忧吗?
食品安全, ̄次次上演这种以次充好,以假充真,不顾他人死活,贩卖致死致病致毒食品食材,每天多在上演,什么原因让他们挺而走险,一是利益=是犯罪代价太小。罚点钱了事。事情真的那么小吗,后果造成灾难却是严重,双鹿奶粉,役苗,地沟油等等,造成后果全国性,病死猪身上病毒,谁也说不清,一年二年三年后才发病也难说,后果什么,谁也不知道。为什么从源头控制,以法办事从重从严,乱世用重典,但能起到震慑的作用。致人伤残和谋杀无异
牲畜是养殖户或农户自己养的,是专门提供给人类的食物,所以不犯法。只要牲口不属于国家政策保护对象、偷盗别人的或者是耕田的牛,杀牲口是不违法的。
牲口一般都是人类把它养大养肥之后,拿出去卖掉换钱或自己杀给自己吃了,不存在违法的事情。
牲口指牛、马、驴、骡。在过去生产力不发达的时期,牲口作为生产力不能隨便宰杀。如果谁私自宰杀了牲口是犯法的。有些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牲口需要宰杀时,必须经过公社以上兽医部门的批准。现在农村情况与过去相比已经大不一样了,机械化程度很高,牲口基本上已失去了劳动力的作用,又不是国家保护动物,所以只能作为我们餐桌上的美食。
因为牲口不是国家保护动物,个人可以饲养繁殖,属于私人物品,当然私人可以处置,杀了卖了都可以。但是在古代可不是的,在古代牛和马是不可以随便杀吃肉的,因为它们能在农业种植中出很大的力,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,在宋朝,杀只牛会犯法收到处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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